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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又有三州支持人格定义修宪 加入反堕胎关键之役

时间:2010-01-28  来源:基督日报  作者:柯嘉怡  

1月21日,堕胎合法化法律通过周年日前夕,美国生命联盟(American Life League)在首府华盛顿举行了一场特别的讲座,专门探讨有关人格定义之议题。

美国再有三个州宣布支持人格定义修宪,保障未出生胎儿应该享有的权利,为推翻堕胎法之过程带来关键性的帮助。

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1月22日通过堕胎合法化法律,反堕胎人士从2005年开始每年都在法律通过的周年日发起大型集会。近日,数万人分别在首府华盛顿及加州三藩市两地上街游行,再次引来全国人民对堕胎议题的关注。

反对堕胎人士多数为福音派基督徒、天主教徒及保守派。他们坚信神所创造的每个生命都是宝贵的,虽然未出生的胚胎与已出生的婴儿大小有别、成长的阶段有别,但是胚胎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生命,正如其他所有人一样,应该拥有尊严及受到保护。

据维护生命组织Personhood Kansas消息,爱荷华州、维珍尼亚州及堪萨斯州最近加入了全美其余30多个州,宣布支持人格定义修宪。这项修宪被视为是推翻堕胎法之关键一役。

“提倡人格定义是维护生命运动的革命性策略,挑战过去人们一直所想所作的,推进目前的运动,以至于彻底省去未来维护生命运动之需要。人格定义修宪是消除美国堕胎现象的最终盼望。”Personhood Kansas其中一位创办人Keith Mason说。

“作为一个运动,我们的目标是:让所有还在母腹中的孩子受到爱和法律的保护。我们必须吸取历史的教训,靠着神所赐予的伦理法律,而不是以法律等种种借口来使道德败坏。”Personhood Kansas的声明表示。

美国各州宪法中,有关完全的人格(Personhood)的定义分别有轻微的差异。然而大致上所谓“完全的人格”是指从自然生物发展过程开始的所有人类,即包括未出生的胚胎及婴儿,并且他们可以享有联邦宪法及州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利。

2003年,当时的总统布殊签署了《禁止晚期堕胎法案》(The Partial-Birth Abortion Ban Act),被视为是反堕胎运动一个小小的胜利。该法案中的所谓“晚期堕胎”是指怀孕18周之内,但事实上在所有堕胎个案中,这种堕胎是占非常少数的;近九成的堕胎其实发生在怀孕的首12周。因此,反堕胎运动人士认为,最终目的仍然是要推翻1973年的堕胎合法化法律,才可维护婴儿生命权到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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